博语明法|无证驾驶机动车,意外保险赔不赔?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发,人们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购买各种保险,这些保险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对其自身行为作出了一定的约束。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有这么一条约定: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期间,拒赔保险金。那么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定无法获得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6日,某新型材料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91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2021年6月18日,郑某醉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张某死亡。经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但在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张某系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后经鉴定,张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发生后,某新型材料公司先行赔付了张某家属,张某家属向该公司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该公司依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双方产生纠纷,某新型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0 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按照有关标准及规范,对事故电动三轮车所作出的技术认定。然而在实践中,公安部门并未对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在事故发生之前电动三轮车不能像其他机动车(摩托车、汽车等)一样,领取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投保交强险。因此,张某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不应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且涉案保险合同并未就其上载明的“机动交通工具”的范围或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区分性规定。根据社会大众对机动车一般认知标准,在保险合同未明确提示“机动交通工具”包括电动三轮车在内的情形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交通工具”。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判令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新型材料公司保险金600 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行为人于主观上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无法判断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于客观上亦无法根据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去办理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且保险人并未将保险合同条款予以具体化,立足于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法官简介

贾文娟 博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博语明法|无证驾驶机动车,意外保险赔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