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报案”拒赔!紫阳法院会支持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

驾驶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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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紫阳县蒿坪镇李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将同向步行的王某撞倒受伤。王某受伤后先后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一共住院治疗63天,经陕西安康秦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为21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李某为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住院期间,李某已先行垫付医疗费44000元,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7400元,支付租床费1100元,支付现金2000元,共计已支付54500元。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后没有接到李某的报案,影响了调查事故真相的最佳时机,且在合同中明确说过事故后要及时报案,所以可以怀疑李某存在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况,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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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具有过错;王某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虽李某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李某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已对事故事实进行了认定,李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保险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不足部分应当由李某赔偿。2021年2月紫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租床费、鉴定费、打印费合计205772.96元,已付54500元,下差151272.96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投保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就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损失无法确定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拒绝承担理赔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如果遇到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这样做才有利于认定事故事实,利于划分事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报案”拒赔!紫阳法院会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