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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判刑!车险骗保终害己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3-02-21 21: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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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车险骗保终害己

近年来,车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薅保险公司羊毛”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您真的了解吗?

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骗保案件。

案情回顾

吴某某驾驶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窦某某驾驶的领克牌小型轿车,由于吴某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已到期,二人商议先将车辆存放,等吴某某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生效后再向保险公司虚假报案理赔。

两天后,吴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险生效后,吴某某便进行报案,电话谎称车辆发生事故后造成车辆拥堵。在征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后,二人直接前往定损点进行定损,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提供了当时事故时的现场照片用于理赔,该公司经审核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理赔,两人共计骗取24400元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车辆。案发后,吴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退还了24400元保险理赔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窦某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吴某某车辆没有保险,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二人为非法获取保险金,在事故发生后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然后采用谎报出险时间的手段,虚构了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骗取24400元理赔保险金,且已达到法定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数额10000元以上的),因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窦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在行使索赔权利时,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如实、全面地告知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并提供真实的理赔材料,切勿心存侥幸,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进行保险诈骗,以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武惠军

编辑丨 马姝涵 校稿丨 陈 辉

核稿丨 李长源 关 峰

审稿丨 肖振亮

原标题:《【以案说法】判刑!车险骗保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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